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3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加强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以下简称“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产品研发;稳定生产制造;实施科学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抑制低水平和重复投资建设。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结合内燃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总体目标要求和趋势,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执行标准。本办法涉及的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执行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标准。
第二条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注册,并拥有商标权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
第三条责任。生产制造企业自愿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监督,自觉维护获得认证产品的真实性。
第四条质量检验。认证产品和监督抽检应由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测能力认可的第三方单位承担。
第五条管理。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拥有本办法提出的标识标志所有权,并负责标识标志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资格和条件。生产制造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三)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专用生产加工设备(符合GB29518标准中附录J.4的规定)、检验检测器具和必备的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物流系统。
(四)具有产品开发能力、生产制造加工能力、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需按照ISO9001或TS16949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纲领不少于30万吨。
第三章、产品要求
第七条基本要求。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原料质量。生产制造企业生产所需的尿素原料必须为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所专用的尿素。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新的污染物或异物(燃料、油污、油脂、清洁剂、灰尘或其它物质)造成的污染。
第九条超纯水质量。生产制造企业生产所用的水必须为超纯水。生产制造企业在净水及用水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容器及水源不得含有任何异物(燃料、油污、油脂、清洁剂、灰尘或其它物质)。
第十条工艺流程规范。生产制造企业需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工艺文件和操作规范,其内容包括生产工艺规程制定、审核、批准、发放及变更的程序及工艺规程,确保工艺规程的管理规范化。
第十一条生产工序质量控制和检验能力(内部检验)。生产制造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对生产工序的质量控制,明确产品生产的主要工艺要求,按照GB29518要求添置必备的仪器和设备,实现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抽检记录和建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检验(第三方检验)。生产制造企业对自产的产品应每半年不少于1次送达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测能力认可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培训。生产制造企业须对生产操作人员、质检人员、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岗位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工艺技术要求和操作工序之间的关系,预防缺陷和质量控制的方法等,并颁发上岗证。
第十四条包装容器。包装容器应符合GB29518的规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的车用尿素水溶液固定加注设施网络建设未完成之前,过渡期内使用的包装容器原则上应满足下列规定:小型包装容器5-50公斤;中型包装容器100-200公斤,大型包装容器大于等于1000公斤,中型和大型应配备联结装置系统(CDS)接头。包装容器应在外部明显处注明禁止饮用等提示及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合格产品的仓储和运输。应严格执行GB29518标准,避免车用尿素水溶液的质量在包装、运输和储存中受到任何影响。
第十六条不合格品的处理制度。生产制造企业对经检验不符合GB29518标准中表1技术要求的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应严格控制不得出厂和销售,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处理。对已经销售的产品,应即刻召回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标识标志发布和管理
第十七条标示标志。设立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绿色环保认证(CICEI-GreenTech,简称CGT认证)标识标志。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协商生产制造企业,建立车用尿素水溶液CGT标识标志发布、监督使用和管理制度。CGT标识标志申请使用采用自愿原则,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对获得和使用CGT标识标志的产品进行行业监督并不定期公开发布评定报告。
第十八条CGT标示标志的申请。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自愿申请并满足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之要求者,获得使用CGT标识标志的使用权益。CGT标识标志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负责核准发放。
第十九条CGT标识标志的使用。CGT标识标志的获得,表示该生产制造企业符合本办法之规定;表示产品符合GB29518标准规定的车用尿素水溶液所要求的品质特性的特征符号。为保证在产品销售和使用环节中容易辨认,CGT标识标志应置于包装容器显着位置。CGT标识标志允许印制在产品标贴上同时使用,也允许单独使用。
第二十条CGT标示标志管理。CGT标识标志应与申请并通过认证的产品品牌同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产品品牌,不得转让或授权给其他生产制造企业使用。CGT标识标志使用权益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其它规定。生产制造企业对获得的CGT标识标志,允许用于企业自身的形象宣传和产品广告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组织。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负责对本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办法中给出的CGT标识标志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责任。使用CGT标识标志的生产制造企业应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和消费者对使用CGT标识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CGT标识标志使用权的撤销。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每年对使用CGT标识标志的产品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随机复查,经复查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品撤销CGT标识标志使用权,取消该产品品牌3年内CGT标识标志申请使用权,并在行业内公布抽查和处罚结果。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和专业性媒体实时发布通过质量系统评审、认证和CGT标识标志使用动态信息,发布监督抽查和处罚结果。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员会。组建绿色环保认证专家委员会。责成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绿色环保产品认证、CGT标识标志核准发放、监督审查、产品质量抽查和评定结论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召回机制。对发现存在使用缺陷的产品,建立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机制。鼓励企业对使用市场问题反映强烈、经监督抽查存在质量缺陷和经自检后发现质量存疑的产品,应积极采取主动召回的措施予以弥补。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对多次获得质量投诉的产品和经专家委员会确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产品,明令要求生产制造企业启动召回机制以消除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发布试行。
第三十条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机械工业内燃机排气后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润迪汽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和内燃机工业发展状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