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浙江省强制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
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mg/Nm3。
2. 现有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mg/Nm3。
3. 现有单台出力300兆瓦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 兆瓦)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它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暂时执行10mg/Nm3。执行5mg/Nm3的时间待定。
4. 所有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锅炉,氮氧化物执行50mg/Nm3,二氧化硫执行35mg/Nm3。
5. 位于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6. 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地区的燃煤电厂执行Ⅱ阶段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其他地区执行Ⅰ阶段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
此外,标准中给出颗粒物浓度低于50mg/m3时的颗粒物测定监测步骤和计算程序。